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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确定兰通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B地块地下机械式停车位销售价格符合市场实际,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选聘估价机构,现发出邀请,符合条件者予以合作。
一、估价项目资产的概况
1.估价项目资产名称:兰通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B地块地下机械式停车位;
2.估价项目资产地点: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湾1号 ;
3.估价项目资产状况: 202个机械式停车位,占地建筑面积 3750平方米,地面采用环氧地坪装饰,车库内交通标识按国家规定划线,车库照明采用LED感应灯,车辆按一车一杆管理方式出入;
4.估价报告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估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估价资质证书;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与内部制度健全;
3.遵纪守法,有连续三年(含)以上从业经历,且无违法违规或惩戒记录;
4.估价师人数不少于资产评估法相关要求;
5.资质要求:资产类估价机构,省资产估价协会“2017年度综合评级名单”A级以上;
三、估价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机构简介,须包括:基本情况、估价资质、专业人员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营业场所(附租赁/自购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等;
2.通过年检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在主管部门备案/注册的证书、估价资质等级证明性文件;
3.机构内估价师资格证书;
4.近三年主要业绩;
5.对该项目估价的服务费优惠。
以上资料请装订成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本估价机构印章后按本公告第五条要求送达或邮寄。
四、报名须知
1.申请报名的估价机构必须具备本公告要求的机构资质与人员资质;
2.申请报名的估价机构在填报估价服务费(见估价服务费报价单)时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和对本项目估价服务费的优惠;
3.申请报名的估价机构代表不是该估价机构的法人代表,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人需提供估价本项目资产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4.估价机构因对本公告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对影响该项目估价资产造价因素、实现资产使用功能的软硬件设施、市场行情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估价机构负责,对估价机构因此提出的索赔或估价期限的延长,招聘人将予以拒绝;
5.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申请报名的估价机构可用补遗书的方式修改报名时提供的报名材料,发出的补遗书材料构成申请报名估价机构提供材料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内容材料申请报名的估价机构应编制在应提供的材料中;
6.估价机构一经报名,视为对本公告文件的认同;
7.报名费300元。估价机构在提供资料时一并交付;
8.申请报名的估价机构在本公告公布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完成本公告资料的提供,报名截止日期以后提供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
五、受理估价评估机构报名的期限,递送报名材料的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理估价机构报名的期限:2018年10月24日前;
递送报名材料地点: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105室;
联系人:张方涛 姜艳
联系电话:0931—2559509
六、选聘办法
选聘工作由招聘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招聘人相关业务代表,以及经济、技术、纪检方面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未确定本估价项目资产估价机构前予以保密。
七、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应当分别与报名的估价机构进行第一轮技术谈判。第一轮谈判结束后,按第一轮谈判的方法进行第二轮谈判。第二轮谈判时,估价机构申报的估价服务费不得超过第一轮报价。
八、资料审核与评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估价机构履行合同能力、估价资质条件、遵纪守法、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服务收费优惠最高的原则对估价机构进行评审排序,评审结束后,由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按照候选顺序确定估价受托人,确定受托估价机构后的三日内公示。
九、估价机构报送材料无效的判定
1.估价机构报送的材料被涂改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加盖估价机构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2.报送资料内容不全,提供的证书资料复印件不清晰或未加盖本单位印章;
3.属实质性不响应本公告要求内容和本公告后的合同附件。
十、委托合同的签署
估价机构一旦被选聘,选聘的估价机构在接到签订委托合同书的三日内与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估价委托合同书,并按估价委托人的时间要求完成兰通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B地块地下机械式停车位销售价格的估价、出具估价报告,否则估价委托人有权重新选择其他估价机构。
十一、估价服务费的支付
1.本委托估价业务委托方不提供估价预付服务费;
2.选聘确定的估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估价机构支付估价服务费总额的10%;
3.完成估价报告,经估价委托方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支付估价服务费总额的80%,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6个月(从估价受托机构向估价委托方提供报告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估价委托方在使用报告无瑕疵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剩余该估价业务的剩余款项;
4.估价机构收取估价服务费时,须向估价委托方足额开具税务发票(含税)。
十二、其他要求
本次估价业务未选聘的估价评估机构,招聘方不做任何赔偿和解释,对此合作表示感谢!
2018年10月11日